司法鑒定怎么申請
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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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委托申請;
2、司法鑒定機構審核材料,審核通過,受理委托;
3、鑒定;
4、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申請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可需要哪些條件
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新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規(guī)定:
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guī)定的司法鑒定業(yè)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zhí)業(yè)機構,應當具備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應當具備的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每項司法鑒定業(yè)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申請司法鑒定資質的程序是什么
申請 司法鑒定 的程序是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履行的必經程序,首先就是要進行委托。鑒定機構根據委托的內容去進行程序上的認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之后要與申請人之間簽合同,后可以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要及時的做出處理的決定。鑒定的過程中前面的鑒定不能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應當作出重新的鑒定,這里面有可能是因為前面的事項出現錯誤,所以需要重新的進行鑒定。這就是司法鑒定的程序,司法鑒定的資質怎么申請。 另外,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也要有一定的要求,所以說司法鑒定資質的申請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所以我們是不能夠隨意的去啟動鑒定的程序,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采取一定的糾正的方法去糾正錯誤,我們不是隨便什么機構都有司法鑒定的資格的,一個合法的鑒定機構應當持有行政司法機關核發(fā)的許可證,否則其得出的鑒定結論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我們的司法機關要去申請這個資質就要到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備案,而且定期還要進行評價,我們采用嚴格的準入制度,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機構在每年的年度考核當中應當退出,對于符合要求的可以繼續(xù)承擔相應的鑒定工作。而且在鑒定機構的鑒定人也要持有鑒定人資格證。有這樣嚴格的要求也是為了使鑒定的結論更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合法性。 目前我們的高校里會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中心的人員也要定期進行考試,以適應崗位的要求,所以說司法鑒定機構要正常的運行也不是很容易,其作出的結論也具有可靠性。
怎么申請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是什么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規(guī)定,向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提出委托即可。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tǒng)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xié)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申請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可需要哪些條件?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林業(yè)司法鑒定資質申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林業(yè)司法鑒定資質申請;
(二)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
(四)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鑒定業(yè)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擴展資料
刑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guī)定包括: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根據該條的規(guī)定,在作出鑒定結論后,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于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于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xù)審理。
4、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司法鑒定機構